司法体制改革是国家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体系,对现有司法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进行改进和完善的社会实践活动。即国家从社会对司法的现实需求出发,以实现司法公正、高效为目标,以实现社会公平、正义为根本,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,着力解决影响司法体制、机制建设中存在的各种矛盾,加快权威、公正、高效司法制度的建构。
改革就是权力的再调整与再分配,就是为了优化权力配置,整合和提高现有资源。优化职权配置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首要问题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可以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职责,是化解司法运行中存在的各种矛盾的关键;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可以节约司法资源,提高办案效率,促进司法公平正义;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可以完善司法体制,健全司法机制,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沿着正确轨道前行。因此,司法体制改革应以优化职权配置为重任,并始终围绕这一核心要素进行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,笔者认为,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应做到以下几点。
依宪配置。我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司法职权的配置,明确规定,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,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。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,应当分工负责,互相配合,互相制约,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。与此同时,全国人大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,分别就法院和检察院的权力配置做出了详细的规定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仅仅是对原有职权配置方式的改进和提高,而不是对原有职权配置方式的改变,这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应当遵循的原则。所以,优化司法职权配置首先必须依宪进行,就是要以宪法规定的“分工负责,互相配合,互相制约”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。
依规配置。凡事都有自身的发展规律,司法制度也不例外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必须依循司法自身的规律,就是要以现代司法的价值取向、原则、精神为指引,对现行司法职权配置结构及其运行状况等进行全面梳理、系统评估,进而督促、改进、优化现有司法职权的配置,促进司法更好发挥权利救济、定纷止争、制约公共权力等功能,让“书本上的法”变为“行动上的法”;还要兼具原则性和灵活性,注重司法权力配置的具体操作规制、路线图的设计等。
依职配置。明职责,才能恪尽职守、促发展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,必须明确公安机关、检察机关、审判机关、司法行政机关各自的职责和权限,既要防止权力的滥用,又要防止不作为。例如,要合理分配警察权,防止其权力膨胀和滥用问题;要纠正和克服检察权的诉讼监督不力、职务犯罪侦查力度不够、公益诉讼缺位等问题;要纠正审判权的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倾向,加强巡回法庭的组织体系建设,研究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的设置,建立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制度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,还必须优化公安机关、检察机关、审判机关、司法行政机关职权内部运行机制。主要是围绕司法人员独立办案,构建权责明晰、分工负责、互相配合、互相制约的司法职权配置。包括重新合理定位党委政法委的领导功能、推进严格司法、建立司法责任制等。此外,优化司法职权配置,还要优化司法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分离配置。主要是强调司法机关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,构建类型化的审判、检察组织体系,建立人员分类管理制度,在司法机关内部实现审判权、检察权与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优质高效分离运行。
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既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任,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任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既要着眼于当前,又要立足长远,还要致力于未来。其中,依宪是前提,依规是关键,依职是核心,三者密切相关,互为一体,共同推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。
(作者李东正 单位: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