马华在《从制度、组织到能力:村民自治实现方式的发展及其反思》(发表于《社会主义研究》2015年第3期)一文中指出:村民自治制度是实现基层民主的一种有效方式。但实践中所凸显出的制度困境、组织障碍、能力不足等问题,使村民自治遭遇了发展性障碍。唯有制度、组织和能力的相互配合,才能共同托起村民自治这一平台。在中国乡村社会落地过程中,需要结合乡村社会状况,设计适合村民自治运行的有效制度。而仅有制度,村民自治仍难以自主运行,因为民主需要“氛围”,也就是公民社会的发育。公民社会的重要载体就是多样化的社会组织,因此,需要进一步建立以农民为主体的社会组织。而社会组织的管理和功能发挥,与参与主体的素质和能力紧密相关。所以,从根本上看,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,最根本的是农民民主能力的提高。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:
第一,村民自治有其内在价值和强大生命力。村民自治的内涵需要不断扩展,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要满足必要的条件,这些条件包括文本制度、社会组织和主体能力。
第二,随着村民自治的发展,中国已经初步具备了村民自治发展所需要的制度环境,但由于长久以来的专制“惯性”以及传统文化在农村留下的深厚烙印,人情、面子、关系等影响制度运行,需要结合各地实际形成针对性的具体制度。
第三,中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,但是农村社会的公共文化缺失,利益结合形式单一,行政干预过度导致农村社会组织功能和作用远未发挥,需要重建组织,整合农村社会。
第四,中国农民的文化素质和民主能力依然不高,成为制约基层民主发展的重要因素,需要通过文化教育投入和民主能力培训来提高农民的民主能力。
最后,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,依赖于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论证。要寻找合适的土壤,适应不同情况,探索不同形式,不能一蹴而就,不能照搬照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