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锐在《农村宅基地有偿取得与土地分利集团的崛起——以浙北D镇为考察对象》(发表于《北京社会科学)》2016年第05期)一文中指出:村组织是体制性宅基地治理单位,其与宅基地资源治理单位边界的不重合,埋下了宅基地取得过程中权力寻租的萌芽。一方面,乡村经济发展带来宅基地强财产属性;另一方面,村民自治制度实践存在瑕疵,乡镇一级具有强烈的地利谋取冲动,宅基地有偿取得成为乡村治理主线。乡村组织与富裕阶层结成土地分利集团,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宅基地分利秩序。这带来村庄权力结构的不稳定,挤压了中下层村民的居住权益。无权者为争取生存尊严"出气"式维权,带来了乡村的再政治化及深刻的治理危机。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决策应正视和保障大众的居住利益。
Copyright 2010-2013 http://www.scusdsr.com All rights Reserved.
地址: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29号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大楼211 邮编:610064
电子邮箱:spasdsr@126.com 联系电话:18088366661
蜀ICP备:12346777号-1号 技术支持:爱诚科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