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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学军:“专车”服务的法律属性及有限许可研究——载《苏州大学学报(哲学社会科学版)》

张学军在《“专车”服务的法律属性及有限许可研究》(发表于《苏州大学学报(哲学社会科学版)》2016年第02期)一文中指出:在国际上,专车服务的立法可以分为予以禁止主义和通过特别法承认主义两类。在我国,它被一些地方政府认定为违法运营;而有些学者认为,立法机构应该完全彻底地予以承认,这一立场不能完全成立。首先,专车服务就是客运服务;其次,专车服务类似于出租车客运服务;再次,专车服务严重违反《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》规定的进入管制、数量管制、价格管制、驾驶员管理制度、车辆管理制度;最后,专车服务尽管带来某些利益,但是带来的不利更多。因此,原则上应该予以禁止。然而,目前存在着偏远地区乘客、早晚高峰时期市中心乘客乘坐出租车难等现象;它可能持续一段时间。因此,例外地应该予以准许。不过,为了维护乘客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,立法机构应对其准用关于出租车的有关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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